余呈云(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溪乡横树岗村横二路11号)
潘雪丰(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石溪乡黄山砻村46号):
本院受理原告郭玲晓诉被告余呈云、潘雪丰追偿权纠纷一案,已审理终结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(2018)浙1121民初3753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主文如下:被告余呈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玲晓代偿款92823.2元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青田法院船寮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,逾期则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